· 吉林大學研究生校外合作導師聘任辦法
校研院字〔2017〕35號
第一條 為做好研究生校外合作導師聘任工作,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及應用型研究生實踐環節的培養和指導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研究生校外合作導師(以下簡稱“合作導師”)是指與我校校內研究生指導教師合作培養碩士研究生的校外人員。開展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以及采用“合作導師+社會實踐”模式進行應用型研究生培養的學科,均應積極聘請合作導師。
第三條 校內導師為研究生的第一導師,校外合作導師為研究生的第二導師。校外合作導師協助校內導師參與研究生的培養工作。
第四條 合作導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擁護黨的基本路線,作風正派,治學嚴謹,能夠為人師表;
(二)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,熟悉本專業研究生培養的規律和特點;
(三)在本專業領域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業務水平,原則上具有副高及副高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,取得較為突出的工作業績;
(四)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;
(五)能夠為本專業領域研究生的專業實習、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;
(六)身體健康,能夠履行合作導師的職責。
第五條 合作導師的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協助校內導師制定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;
(二)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的專業實踐平臺及必要的科研條件或經費;
(三)負責研究生專業實踐能力的培養,并協助校內導師做好研究生校外實踐的管理工作;
(四)能夠參與開設相關專業研究生的實踐課程或舉辦專題講座;
(五)協助校內導師參與研究生的論文選題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。
(六)針對研究生培養實踐環節存在的問題,及時與校內導師交流,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。
第六條 根據所屬專業學位種類(領域)或學科的實際情況和人才培養工作的需要,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自行確定評聘細則,并組織進行審核與選聘工作;擬聘合作導師人選,需填寫《吉林大學研究生校外合作導師聘任審批表》,經本單位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,報研究生培養處審批備案。
第七條 合作導師聘書由研究生院統一制發。
第八條 合作導師聘用期一般為三年。聘用期滿后根據合作導師履行職責情況,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出續聘或解聘意見。對擬續聘的合作導師,須按照程序重新進行聘任審批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研究生院2015年發布的《吉林大學研究生校外合作導師聘任辦法》(校研院字〔2015〕94號)同時廢止。
2017年5月17日
吉林大學研究生院